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。Sir John A Macdonald深感美国联邦制的弊端。按照联邦制,承认宪法才能加入联邦,不承认就得退出联邦,而北方又不让南方退出,因此有了林肯的统一美国的内战。Sir John A Macdonald鉴于美国联邦的教训,制定的加拿大第一个宪法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更像一个中央集权政府,按照Sir John A Macdonald的设计,各省应该是联邦的下属机构。所以,加拿大各个省叫作province,而美国各州是state。State是国家的意思。John A Macdonald的1867年宪法,就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大家认同的加拿大。Sir John A Macdonald是保守党,1867年宪法就是保守党的加拿大认同:一个统一的加拿大。为了这个政治上的统一,Sir John A Macdonald政府修建了太平洋铁路,而自由党则大力抨击Sir John A Macdonald的建太平洋铁路的设想。由于美国南北战争,加拿大人对联邦制深感怀疑,接受了Sir John A Macdonald的1867年宪法。
宪法往往在危机的时候才显示其重要性(或者不重要性)。1930年中的全球经济大萧条中,加拿大经济也进入大萧条。时任保守党总理R. B. Bennett按照各国的常规方法,提高关税保护主义。由于各国采取保护主义政策,加剧了全球经济萧条。R. B. Bennett于是学习南边罗斯福新政,建立联邦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。但是,R. B. Bennett提出新政太晚了,还没来得及实施就下台了,1935年自由党领袖Mackenzie King竞选上台,吿御状把R. B. Bennett吿到英国女皇枢密院(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)。1937年英国皇家枢密院外务大臣们判R. B. Bennett的新政违宪,废除了R. B. Bennett的失业救济保险和社会保险等新政法案。Mackenzie King执政期间实行《排华法案》,并于1940年通过各省认可修改了1867年宪法,建立了失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制度。
那么,我们是不是终于有了一个加拿大人都认可的宪法了呢?保守党的法案,自由党的宪章,是不是加拿大人都以1982年的《权利和自由宪章》认同加拿大呢?不是。虽然1982年的权利宪章有效,但魁北克省从一开始就反对这个宪章,认为这个宪章侵犯了魁北克主权。魁北克是一个nation,它要有自己的sovereignty,他们至今不为这个宪章背书。 1982年宪章做为宪法本来应该是对所以加拿大公民平等的文件,但是,其中有条文特别说明魁北克和土著人的权利,特别规定英语和法语为官方语言,还有一个大漏洞,就是第33条款,说政府(无论联邦政府还是省政府)可以临时取缔其中一些条款长达5年时间。1988年底魁北克就引用第33条限制魁北克省的一些商家只能使用法语招牌,剥夺《权利与自由宪章》赋与这些商家的权利与自由。就是说,1867年宪法已经失败了,1982年宪法还没完全成功。没有一个大家认同的宪法,也因此没有一个大家认同的加拿大。为了拉魁北克背书1982宪章,1987年联邦政府和魁北克谈判了一个Meech Lake Accord,结果失败了。1980年和1995年,魁北克两次公投独立,也没有成功。加拿大没能完全把魁北克拉入一个大家认同的加拿大,魁北克也没能独立出加拿大。